智能汽车APP被解绑,车辆遗失谁之过?

  •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11-07 21:09:50
小粤说法 【智能汽车APP被解绑,车辆遗失谁之过?】智能汽车关联APP本是车主的“掌中宝”,可谁料想,出租给他人的车竟被随意解绑,导致车辆“不见踪影”,谁来为这份“智能”保驾护航?案件播报

【案情简介】
A公司是深圳一从事汽车经营、租赁的企业。2021年5月,A公司从B公司处购买一辆新能源智能汽车用于出租,并与B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将为汽车提供售后服务及车辆数据的管理、保护。支付完购车款后,B公司将车辆登记至A公司名下,由A公司员工李某的手机来关联汽车APP,并远程管理、控制汽车。

2021年7月,A公司将案涉汽车出租给林某并约定月租金。9月25日,A公司收到汽车品牌公司官方邮件,称汽车解除了所有关联。李某经手机查询,发现APP上已无法获取汽车的任何数据。与此同时,林某与车辆也一起失联了。A公司紧急联系汽车品牌公司了解情况并要求恢复关联。10月8日,手机APP与车辆恢复关联,但仍无法收到车辆实时位置信息。

2022年10月,A公司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在福建省找到了案涉车辆,但此时车辆已面目全非,多处零部件被拆除,且发动机内被注水。经查,林某将车辆开往福建,并在一汽车服务销售公司(下称C公司)对APP原账户进行解绑。

2023年9月,林某因犯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被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六十五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A公司认为C公司在没有经过车辆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解除车辆关联使车辆遭到严重损害,便将其与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赔偿损失。

B公司辩称,其与A公司是商品买卖合同关系,不存在侵权责任关系,A公司以侵权纠纷为由起诉,主体不适格。

C公司则辩称,其当时听信林某称自己是车辆所有权人,于是根据林某指示操作,并且解绑行为与车辆丢失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
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

关于B公司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以及服务指南等均未载明案涉账号可用于防盗功能,且该车辆系由其他公司生产并进口。因此,在B公司并未承诺案涉账号可用于防盗的情况下,案涉侵权损失与B公司无关,B公司不对A公司的损失承担责任。

关于C公司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C公司在未核实案涉车辆所有权情况下将车辆账户解绑,与后续的车辆丢失存在因果关系。但A公司未能在APP解绑时及时发现,并且将登记为“非营运”的车辆用于租赁经营,存在管理漏洞和违规经营行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C公司因未核实车辆权属情况擅自解绑而对案涉车辆不能及时找回负有次要责任。因此,酌定C公司承担10%的损失。

综上,法院判决C公司赔偿A公司损失的10%。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万物互联时代下,车联网技术实现车与人、车与路、车与服务平台的多方位链接,为车主提供安全、智能、高效的综合服务。然而安全和管控问题面临风险挑战。本案中,林某要求C公司对汽车关联APP账户进行解绑时,并未验证车辆所有权信息,那么车辆被解绑而遗失,车主的损失该由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二是行为人存在过错;三是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结果;四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C公司提供服务时,未核实案涉账户权属即解绑了定位服务,而后导致车辆丢失,C公司对车辆的部分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车主与车企之间在数据收集与保护方面存在信息壁垒,车主很难及时察觉车联网信息异常。鹏法君在此提醒,车企应健全数据安全管理体系,保护第三方应用与车辆系统之间的交互安全,防止第三方应用被恶意利用。同时应建立完善的数据安全应急响应机制,一旦发生数据泄露或其他安全事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车主应定期检查和更新APP,及时修补安全漏洞,不随意透露个人敏感信息,维护自身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智能汽车APP被解绑,车辆遗失谁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