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诋毁同事,被判赔偿2万元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4-11-05 07:07:20
小粤说法 【朋友圈诋毁同事,被判赔偿2万元】网络世界绝非法外之地,利用互联网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同样不被法律所允许!一名女子因怀疑同事与自己的前男友存在不正当关系,为泄愤在朋友圈发布了足足40条侮辱、诋毁同事的内容。除了辱骂文字外,还发布经过编辑的同事与其他男性合照及带有同事手机号码的截图,暗示同事插足他人感情。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件。案件播报 @南沙法院

小丽为某集团旗下公司拓展部经理,芳芳为该集团公司原接待部经理。芳芳怀疑其前男友与小丽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因此在2023年3月、4月期间,芳芳使用其实名注册绑定的微信号在朋友圈发布了共计40条侮辱、诋毁小丽的内容。除相应辱骂文字外,芳芳还直接发布经过编辑的小丽与其他男性的合照及带有小丽手机号码的截图,暗示小丽插足他人感情。

芳芳的微信好友中有集团公司大量领导、同事,小丽知晓芳芳发布上述朋友圈内容后,自觉遭受严重的精神困扰、处于抑郁状态进而前往医院寻求心理治疗。疾病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显示,小丽向医院自诉近两周被人骚扰觉得心情不好,医院诊断小丽为抑郁状态,并建议全休两周。

小丽认为,芳芳的行为导致其名誉权受到严重侵害,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芳芳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金、维权律师费等。

南沙区法院一审判决,芳芳删除微信号中发布的案涉40条朋友圈内容,在该微信号朋友圈中持续十日公开发布对小丽的道歉声明,若拒绝履行和迟延履行,法院将在相应媒体刊登判决的主要内容,此外,芳芳向小丽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芳芳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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