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股东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免于承担...

  • 郭雨良生活
  • 2024-10-29 20:06:11
转让股东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免于承担补充出资责任“探讨”
公司法88条第一款溯及原则

在国外国商法中,一般会优先保护公司资本的完整性和债权人的权益,因此即使合同中约定由受让人承担全部出资责任,法院在多数情况下仍可能会要求原股东承担补充出资责任。然而,在以下特定情况下,也不会判决原股东承担出资责任,文本探讨特定情况的可行性。

探讨分四种情景:
1.原股东已不具备控制权,且与债务发生时间无关联。
2.明确转让协议。
3.受让人已知未出资责任并同意承担。
4.公司财务状况良好,资本无风险。

以下原始股东为历史转让未实缴注册资本或部分实缴注册资本的股东

1.原股东已不具备控制权,且与债务发生时间无关联:
若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完全脱离公司管理和决策,这种会认为其不再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尤其在股东无直接控制权或与债务发生时间无关联的情况下,会倾向于将责任归于实际控制者。
可行性:转让后原股东不再具备控制权,且原股东与债务发生时间无关联,该情形的可行性较高,因为国外司法实践中,倾向于将责任归于实际控制者,以便维护三方的公平性。然而,这一安排的实际效果依赖于公司结构的清晰度和法院对控制权的认定,以及债务发生时间举证。

2.明确转让协议:
如果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规定受让人承担所有出资责任,且无任何隐含条件,则原始股东通常不会再承担未出资的补充责任,这可以确保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可行性:这是国外实践中最常见且较为明确的免责情形。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规定受让人承担所有未出资义务,可有效规避转让股东的补充责任。但是,该情形的可行性在于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效力,即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需清晰、具体。此条件的可行性较高,特别是在双方均有意明确划分责任的情况下。

3.受让人已知未出资责任并同意承担:
在转让过程中,如果受让人完全知悉并接受公司尚未完全缴付的出资义务,且同意承担该义务,通常不要求原股东承担责任,因为此时受让人应对出资履行主要责任 。
可行性:在转让时,若受让人完全知悉公司尚未缴足的出资责任并愿意承担,该情形也具有一定的可行性。这一安排在公司结构清晰的企业中尤为有效,因为受让人可以依据法律文件承担股东义务。但如果受让人后来拒绝履行出资承诺,也应考量受让人的实际履约情况,再决定是否追溯转让股东的责任。因此,这种安排的可行性较高,但需确保受让人有实际履约能力。

4.公司财务状况良好,资本无风险:
如果在转让股权时,公司财务状况稳健,且未缴出资不影响债权人利益,可能会认定追溯原股东责任没有实质意义,进而免除其补充出资责任。
可行性:当公司财务稳健且无需补充资本时,通常不会追溯原股东的责任。但这一情形的可行性较低,因为在许多股权转让案件中,尤其是财务状况不佳的公司,债权人常常寻求补充资本来保障自身利益。因此,除非公司具备持续盈利能力,否则该情形在现实中适用较为有限。

综上述,这些免责情形的可行性依赖于合同明确性、原始股东于债务发生时间的关系、受让人履约能力、公司财务状况和股东控制权的判断,适用情况较为复杂且与国外公司法的严格规范相结合,需结合公司具体状况进行评估。

以上文章为本人个见解,无不良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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