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警醒# | 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消除,主要负责人要担责!
- 应急管理部
- 2024-10-20 04:11:01
应急普法【以案警醒 | 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消除,主要负责人要担责!】樊某为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2年1月20日,消防救援机构在该公司经营的家居广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存在防火分隔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排烟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尚未施工完毕等问题,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被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后,樊某明知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仍然拒绝提供必要的整改经费,导致重大火灾隐患迟迟无法整改到位。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消防救援机构对该公司罚款43500元。消防救援机构将樊某涉嫌危险作业罪的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樊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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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消防救援机构对该公司罚款43500元。消防救援机构将樊某涉嫌危险作业罪的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樊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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