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手机,“要求7天无理由退货”被拒,究竟为何?
- 豫法阳光
- 2024-10-17 18:53:53
豫法说法 【网购手机,“要求7天无理由退货”被拒,究竟为何?】双十一,又一个狂欢购物节即将开启,许多热衷于网购的消费者也瞄准自己喜欢的物品准备下手,只等活动开始便开启买买买模式。不过,购物虽开心,但也要保持理性哦!切莫购物一时爽,退货两行泪!近日,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购手机要求7天无理由退货的买卖合同纠纷,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买家的诉讼请求,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儿?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6日,原告南某在拼多多平台某数码专营店购买了一部苹果15手机,销售金额5548元。收到手机后,原告以“其他原因”为由,向商家申请退款50元。商家以“商品每日价格变化波动大,有些优惠是平台临时给与的优惠,非店铺调价,无法给与补差价”为由,驳回该售后申请。第二天,原告将退款原因修改为“不想要了”,退款金额改为5548元。当天,商家同意退货,并留言提醒“商品收到不满意不需要,请不要拆封插卡联网激活使用,外观保持全新,包装配件全新全齐,全套寄回,苹果商品拆封和激活后影响二次销售,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同时留言中附有退货地址和收件人电话。两日后,原告撤销了售后订单。2024年1月15日,平台协助用户申请退货退款,退款金额为5548元,退款原因为“质量问题”。商家留言告知买家需提供售后网点出具的商品故障属实、无人为损坏的售后检测单。17日,平台驳回退款,退款关闭。2024年1月20日,平台再次协助用户申请退款,退款金额为5548元,退款原因为“质量问题”,同时原告提供了商品视频。当天,商家驳回售后单,驳回原因为“商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证不符合要求”。五天后,该售后单显示买家处理逾期,退款失败。原告认为,商家无理拒绝了自己的退款要求,为维护自己的权益,遂向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主张商家应当按照七天无理由的规则进行退货,但涉案商品为苹果手机,属于一经激活对价值贬损较大的电子产品,在原告多次售后申请中,原告曾以“不想要了”为由申请退货退款,被告通过了该退货申请,并在留言中明确告知原告“商品收到不满意不需要,请不要拆封插卡联网激活使用,外观保持全新,包装配件全新全齐,全套寄回,拒收到付件,苹果商品拆封和激活后影响二次销售,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而原告在庭审中自认,没有注意到该留言内容,并在拆封激活手机后再次提出售后申请,由此可以看出,在售后一对一的沟通环节中,商家已经对七天无理由退货的适用前提为“未拆封未激活”对原告做了足够的提示,经法院多次释明,原告坚持以七天无理由的事由主张退货退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南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七天无理由退货”是一项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策,它允许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的一定期限内,如果对商品不满意,可以申请无理由退货。这项政策极大地提升了消费者的信心,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然而,这项权利并不是绝对的,消费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只有当消费者和商家之间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才能让“七天无理由退货”这样的政策更好地服务于市场,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为商家创造更好的经营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焦作解放法院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6日,原告南某在拼多多平台某数码专营店购买了一部苹果15手机,销售金额5548元。收到手机后,原告以“其他原因”为由,向商家申请退款50元。商家以“商品每日价格变化波动大,有些优惠是平台临时给与的优惠,非店铺调价,无法给与补差价”为由,驳回该售后申请。第二天,原告将退款原因修改为“不想要了”,退款金额改为5548元。当天,商家同意退货,并留言提醒“商品收到不满意不需要,请不要拆封插卡联网激活使用,外观保持全新,包装配件全新全齐,全套寄回,苹果商品拆封和激活后影响二次销售,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同时留言中附有退货地址和收件人电话。两日后,原告撤销了售后订单。2024年1月15日,平台协助用户申请退货退款,退款金额为5548元,退款原因为“质量问题”。商家留言告知买家需提供售后网点出具的商品故障属实、无人为损坏的售后检测单。17日,平台驳回退款,退款关闭。2024年1月20日,平台再次协助用户申请退款,退款金额为5548元,退款原因为“质量问题”,同时原告提供了商品视频。当天,商家驳回售后单,驳回原因为“商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证不符合要求”。五天后,该售后单显示买家处理逾期,退款失败。原告认为,商家无理拒绝了自己的退款要求,为维护自己的权益,遂向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主张商家应当按照七天无理由的规则进行退货,但涉案商品为苹果手机,属于一经激活对价值贬损较大的电子产品,在原告多次售后申请中,原告曾以“不想要了”为由申请退货退款,被告通过了该退货申请,并在留言中明确告知原告“商品收到不满意不需要,请不要拆封插卡联网激活使用,外观保持全新,包装配件全新全齐,全套寄回,拒收到付件,苹果商品拆封和激活后影响二次销售,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而原告在庭审中自认,没有注意到该留言内容,并在拆封激活手机后再次提出售后申请,由此可以看出,在售后一对一的沟通环节中,商家已经对七天无理由退货的适用前提为“未拆封未激活”对原告做了足够的提示,经法院多次释明,原告坚持以七天无理由的事由主张退货退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南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七天无理由退货”是一项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策,它允许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的一定期限内,如果对商品不满意,可以申请无理由退货。这项政策极大地提升了消费者的信心,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然而,这项权利并不是绝对的,消费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只有当消费者和商家之间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才能让“七天无理由退货”这样的政策更好地服务于市场,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为商家创造更好的经营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焦作解放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