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川中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年10月30日 银人社发〔2009〕154号)

  • 陈枝辉律师
  • 2024-10-17 02:22:40
员工不服调岗被解雇起诉获赔17万律师说法 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营状况调岗调薪,应当遵循《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的协商一致原则,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果因用人单位自身原因需调整劳动者用工岗位的,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协商不成双方仍应按原合同履行。【宁夏银川中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年10月30日 银人社发〔2009〕154号)】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一般应经劳动者同意。如没有变更劳动合同主要内容,或虽有变更但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且对劳动者的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的,劳动者不服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指导意见》(2009年8月21日)】【广东惠州中院、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2012年7月9日 惠中法发〔2012〕6号)】【广东中山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2011年9月8日)】

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性质,未约定具体的工作岗位,因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改变了工作性质,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用人单位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重庆五中院《关于当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务问题座谈纪要》(2010年10月)】

除非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企业的关、停、并、转)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则用人单位有权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解除原合同,但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的薪酬标准不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降低,但是用人单位根据其经营效益好坏向劳动者发放的奖金数额调整属于企业的自主权范畴。【北京二中院《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年4月)】

司法实践中,也有观点认为,调岗降薪是企业内部行为,在处理因此造成的具体权益侵害或解除纠纷时,综合考虑劳动合同中对岗位的约定、《员工手册》中对调岗的规定以及调岗后薪资支付是否合理,与同工龄人员的工资水平是否一致等因素综合考虑,调整后的工资不得低于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江苏昆山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市法院、苏州中院、苏州劳动争议仲裁处《劳动争议座谈会纪要》(2010年5月11日)】

如何合法调岗调薪?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1)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2)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4)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且不具有上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超过一年未明确提出异议,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广东高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年8月2日)】

劳动者不接受工作调整的,单位能否降低工资?在一起案件中,原告单位与被告个人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服务地点为甲地、乙地或其他办学地点。被告先在甲地工作。此后,原告单位机构调整,通知将被告工作地点改为乙地。被告因为不接受,没有按时报到。而后原告单位通知将被告工资降为本市最低工资。被告主张补足工资差额,能否获得法律的支持?审判意见:如果能够查明用人单位一方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和工作地点是正常的,没有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事先也告知了劳动者,而且对劳动者也无明显不合理之处,而劳动者却拒绝到岗,且不参加工作,则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并无不当之处。【北京一中院《2011年劳动案件热点难点问题审判意见》(2012年3月28日)】
宁夏银川中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年10月30日 银人社发〔2009〕1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