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工”还是“换工”?

  • 豫法阳光
  • 2024-10-11 05:25:03
豫法说法 【“帮工”还是“换工”?】一男子找前同事替岗,不料前同事替岗过程中触电死亡。事后前同事家属将自己告上法庭,该男子却称自己不知道前同事已经离职,这场悲剧是该男子所说的互相帮忙,还是另有隐情?请看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汤某原系某公司片区代维服务人员,负责宽带的装机、维护工作。2023年7月,汤某从公司辞职。2023年9月7日,该公司片区代维服务人员朱某因个人身体原因,在未向公司告知情况下,私自找汤某为其替岗,并约定替岗期间工资收入归朱某所有,朱某根据情况再向汤某支付报酬。2023年9月17日,某居民家中宽带出现故障,拨打维修电话后,汤某于当日12时许携带工具到其家中维修宽带,在固定网线时,汤某触电从梯子上坠地,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汤某家属将朱某和相关公司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相关公司赔偿汤某家属650000元。

朱某辩称,汤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触碰到高压电,应当由高压电经营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公司是汤某宽带检修工作的受益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不知道汤某已辞职,汤某主动为公司进行宽带检修工作,让被告轮休,二人系互相帮忙,不存在劳务关系,事发时被告也不在现场,故其本身不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在汤某顶替其工作前对汤某辞职的事实明知,在此情况下与汤某约定顶替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事实上对劳务报酬的取得进行了明确,二人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本案中,汤某从公司离职后,私自与朱某联系承接工作,现场作业时未按照安全规定作业,将自身置于危险之中并产生触电身亡的不幸后果,其自身行为存在过错。被告朱某明知汤某已从公司离职的情况下,为达到自身目的,仍将应由自己完成的工作交由汤某完成,而对于汤某是否具备操作技能,始终持放任状态,对汤某的工作也缺乏必要指导和监督,故被告行为亦存在过错。综合原被告各自行为及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被告承担10%的责任,故依法判决被告赔偿汤某家属各项损失158321.14元。

法官说法

目前,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劳务关系也逐渐增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要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官在此提醒大家,提供劳务者要提高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接受劳务一方也要重视组织管理和安全保障工作,切勿不规范用工,以免造成无可挽回的悲剧。
“帮工”还是“换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