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例婚姻案(附终审判决书)

  • 律师大叔
  • 2024-09-19 17:02:05
【中国首例婚姻案(附终审判决书)】我要上同城精选干货分享律师
这是中国第1️⃣例同性结婚案,看看F院怎么判的吧?

♻️案情简介:
孙文麟和胡明亮均为男性,2015 年 6 月 23 日他们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工作人员认为二人均为男性,不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必须是一男一女的规定,于是决定不予办理。孙胡二人不服,诉至F院,请求判令民政局为其办理结婚登记。

♻️一审判决: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而原告双方都是男性,被告做出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因此驳回原告诉求。

♻️上诉理由:
二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他们认为《婚姻法》没有明确禁止同性婚姻,《婚姻法》第二条的男女平等应当是男女可以平等地和男方结婚,也可以平等地和女方结婚。《刑法》中聚众yin乱罪等包括了同性的情况,婚姻登记也应当涵盖同性婚姻。根据《宪法》等对于平等和人权的规定,婚姻登记排除同性是歧视,对同性申请婚姻登记应予办理。对于本案涉及的《宪法》上的平等权与人权、《婚姻法》的婚姻自由等规定,一审F院对此予以回避,法律适用不当。因此应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上诉答辩:
被告在上诉答辩理由中主张,《婚姻法》的立法原意即异性婚姻,行政机关是法律的执行机关,只能严格依法执法,没有超越法律的权力。因此,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如下:
1.同意一审判决观点。
2.上诉人提出刑法中聚众yin乱罪的处罚对象包括同性,婚姻登记也应涵盖同性,《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应当解释为男女可以平等地和男方结婚,也可以平等地和女方结婚等,其理解明显超出《婚姻法》相关规定中“男女”的文义范围,属于曲解法律,不予采信。上诉人认为根据《宪法》等关于平等和人权的要求,婚姻登记排除同性是歧视,对同性申请婚姻登记应予办理,该主张系否认法律的效力,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原文见图2-7)。

最后,你认为同性婚姻该不该合法化呢?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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