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承揽,还是雇佣?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4-09-16 11:50:35
小粤说法 【是承揽,还是雇佣?】在林地的实践作业中,雇主承包林地后,通常选择分包或者雇人的形式伐木。若伐木人员在伐木过程中不慎发生意外,责任该如何划分?案件播报

【案情简介】

刘某在对其承包的某山头林木申请采伐许可证后,聘请具有二十余年伐木经验的文叔对该片林木进行采伐。文叔在作业时不慎被倒下的木头伤到小腿,住院治疗60天后才出院。

文叔住院期间,刘某垫付了所有治疗费合计14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文叔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文叔称其系刘某聘请的工人,认为他因受伤所致的损失应由刘某承担,故向法院诉请要求刘某支付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等。

刘某则辩称双方形成的是承揽关系,其将砍伐业务发包给文叔,文叔作为承包业务现场的管理人,应对事故发生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刘某称即使要承担责任,其为文叔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已给文叔赔偿7.4万元,该部分费用应予扣减。

【裁判结果】

广州@增城法院 一审判决:文叔在涉案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合计33万余元,刘某承担80%的责任,文叔承担20%的责任。扣除刘某已垫付的医疗费以及保险赔付的金额,刘某仍需支付文叔4万余元。

文叔和刘某均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中院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关于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认定,其在表现上有较为直观的区别。雇佣活动主要表现为:工作场地和生产条件由雇主提供;雇主支付的报酬仅相当于劳动力的价值;雇员在一定程度上要听从雇主的监管和安排,具有隶属性。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不受定作人的监控,双方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与从属关系。

本案中,刘某提供提供铁皮房给文叔和其他工人居住,给他们投保意外险;文叔的作业区域及砍伐方式均由刘某指示,并按砍伐量结算工资,以上足以证明双方形成雇佣关系而非承揽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文叔作为具有多年伐木经验的伐木工人,理应知道伐木工作的危险性,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应具备自我保护的意识,以防止损害的发生,但其未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使自己留在安全范围内,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刘某作为雇主,应对伐木作业的安全负总责,现无证据证明其为文叔提供了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及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了严格管理,为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均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酌定由文叔自付20%的责任,刘某承担80%的责任。

刘某已为文叔投保意外伤害险,并指定文叔为被保险人,目的在于保障雇员的基本权利,并转移雇佣关系中可能产生的风险,使得雇员在发生人身伤害等保险事故时获得保险赔付,有利于雇员获得实际赔偿。因此,刘某应赔付的金额应扣减保险理赔款。

法官提醒,作为雇主一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安全技术培训,从源头上预防、减少事故发生,同时为雇员购买保险,避免意外事故给双方带来严重损失。从业人员在日常作业中也应加强安全保障意识,做好安全防范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是承揽,还是雇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