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确定的孩子抚养费,还能要求增加吗?
-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9-13 18:47:04


刘某与王某结婚后,生育一子小王。2016年12月,两人因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子小王由其母亲刘某抚养,父亲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随着物价水平逐年上涨,以及小王升入小学后生活、教育等支出的增加,王某每月支付的500元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小王的需求。于是,刘某以小王的名义将王某诉至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乘风法庭,要求王某增加抚养费至每月2000元,直至小王大学毕业。
王某认为,自己收入水平也不高,还需要赡养老人、偿还贷款以及抚养现任妻子的孩子,经济压力比较大,刘某诉请的每月2000元抚养费过高,同意增加抚养费至每月600元。
另查,被告王某系司机,平均月工资收入约为5000元。
法官认为,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其抚养义务主要体现在物质支持上,为子女的生活、医疗和教育创造条件,使子女得以健康成长。双方离婚已有7年,随着小王的成长,其生活和学习情况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被告每月给付的500元抚养费不能满足原告生活、学习的实际需要。被告作为原告的父亲,应当在负担能力范围内适当增加抚养费。故根据被告王某的收入标准,最终判决王某每月支付小王抚养费1000元至小王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人的百分之五十。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