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女司机为什么没有适用寻衅滋事罪

  • 张忆安-龙战于野
  • 2024-09-06 04:15:55
青岛女司机为什么没有适用寻衅滋事罪?这里是法律专家给出的解释。

巧了,昨天晚上群里辩经,也有搞法律工作的朋友说了差不多的话。我表达了不同意见。

不错,寻衅滋事罪的要点在于“无故”,也就是说并非事出有因,而是无缘无故扰乱社会秩序。如果事出有因,做出辱骂、殴打他人的行为,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的,就不能算寻衅滋事罪。

但问题在于这个“因”应该有个范围吧?如果是我先违法,别人阻止我的违法行为,我恼羞成怒,对别人进行辱骂、殴打,也能归于事出有因吗?要是这个说法成了,寻衅滋事罪这个法条恐怕是有彻底失效的可能性。

如果我是个流氓,蓄意寻衅滋事,那我就先搞点别的轻微违法行为跟人家制造矛盾呗。等双方吵起来了,你看,不是无故了吧,有故了,吵起来了啊。动手打人家一顿,打到满脸是血,没到轻伤。行了,妥妥的行政处罚,拘几天而已。

这样对谁有利?

寻衅滋事罪设置的目的是针对“牛二”那样的人。要是简单的“有故”就能绕过去,似乎违背了这个法条的初衷。

——以下是编辑增加内容——

传统上,大家都认为牛二对杨志的行为是寻衅滋事。但如果按照“有故”就不算寻衅滋事这个标准,牛二的行为就不算寻衅滋事了。

你卖刀?你说的杀人不沾血。那我要你给我表演一个,演不出来说明你宣传商品夸大其词啊,违反广告法,我能找平台投诉封你直播间的。

瞧瞧,这能叫无故吗?明明是北宋封建主义好青年牛二同志在维护市场秩序,打击虚假宣传。

如果按照一个司法解释,牛二的行为都不算寻衅滋事,甚至成了好人,那我觉得这个司法解释是存在问题的。

——编辑增加内容结束——

其实在很多类似案例中,社会公众真正不满的地方在于寻衅滋事罪这个“故”没有一个认定标准。不同的执法者、不同的违法者,都会导致认定标准大幅度变化。乘坐出租车,车辆行驶过程中突然持刀捅刺司机脖子,算不算寻衅滋事?我觉得绝大多数人都会觉得应该算。但有人就靠做这样的事赚了一千五。有地方讲理吗?

咱们的法律不是判例法。我不觉得是错的。因为社会错综复杂,即使行为相同,法律也应该考虑当事人不同的身份和事件发生的不同环境。但涉及是否处罚刑法,标准是不是应该更明晰一点呢?

凡事都交给基层公检法自由裁量,可就难保有人去寻找其中的寻租空间了。

张忆安
青岛女司机为什么没有适用寻衅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