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手记|刨根问底,才能作出让当事人信服的判决
-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8-23 18:14:39


一个平常的下午,助理递过来一本刚刚立案的卷宗。因为是民事审判中比较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我俩商量着赶紧排期送达,争取给双方调解一下,尽快办结。
然而一阅卷宗,发现借条工整规范,起诉状却没显示出什么实质性内容,直觉告诉我这里面似有隐情。
果然,在向当事人进一步了解情况时,两方说辞大相径庭。
“他跟我侄女谈恋爱时,在我这借钱应急,一直也没还,就给我写了一张借条。”原告刘某的陈述交代了一个重要的人物关系。
“我根本没跟她借过钱,条上写的那几万都是我们在一起玩的时候花了。”被告张某情绪激动,矢口否认,三言两语间也传达了不少信息。眼看背对背调解无望,我马上安排了开庭时间。
转眼到了开庭的日子,刘某手举张某出具的借条,详细地回忆了张某通过当时的女朋友孙某向自己借款的经过。她的陈述淡定从容,没有丝毫怯意,对自己的诉请把握十足。反观张某,倒也是一副轻松自如的神态,让我不禁好奇他的答辩意见。
果然,我“请被告发表答辩意见”的话音刚落,张某便胸有成竹地抛出了他认为的完美论点:“我和对方没有借贷合意。”随着张某的慷慨陈词,我越发理解了他自信的来源。张某认为只要借条所指的款项并不是由借贷而产生,那么双方就不存在借贷关系,他就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随着双方举证质证的展开,争议的事实逐渐浮出水面:张某拿出了一系列证据,想证明他收到刘某转账后的每一笔钱都用在了他和刘某及孙某的共同娱乐开销上。孙某作为刘某一方的证人直接出庭作证,将当初张某是如何通过她向刘某借款的经过一一向法庭说明。双方都难以提出相反证据推翻对方陈述的真实性。
经过初步的法庭调查,我找到了一个关键事实,如果借钱是真的,共同开销也是真的,那么只有一个解释:张某借钱的用途是为了恋爱期间和孙某及其家人共同娱乐的消费支出。
“钱是大家花的,凭什么让我一个人承担!”张某对借款一事坚决否认,他坚称刘某向他转账只是为了让其保管。
“不想承担,你写什么借条!”刘某也毫不退让。
庭审陷入焦灼状态,争议的焦点也在双方激烈的辩论中显现,那就是张某给刘某出具借条的经过——双方究竟是如何协商的?
此时,张某突然一改之前的云淡风轻,突然激动地说道:“因为当时刘某让我以为我和孙某还有和好的希望,所以我才给她打的借条!”
这种双方心照不宣的心理活动显然难以有证据支撑,而对方如想反驳也显得言语苍白。正在我思索着如何继续庭审调查之时,刘某突然提出自己可以补充一份证据——张某在出具借条前一天的微信聊天记录。
接过手机,映入眼帘的是一段“小作文”,言语间张某表达了对孙某的不舍,同时明确地表示“钱我会还上的”。
随着法庭调查的步步深入,一份份证据基本还原了双方争议的事实经过,但张某仍然不肯兑现当初的承诺,拒绝接受法庭调解,最终本案只能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中,我着重对张某对“借贷合意”的误解进行了详细阐述:当事人之间原本并非借贷关系,但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后出具欠条或借条作为债权债务凭证,该行为是其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在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此情况下双方构成“转化型借贷”关系。最终,判决张某向刘某返还借款。
收到判决后,张某表示:“庭审中我就感觉到你是一个很‘较真’的法官,案件的每一个细节都不放过,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准确,解释得也非常清楚。虽然输了官司,但我服从判决结果。”
我认为,判决的信服力在于“讲法”和“讲理”。作为一名人民法官,依据案件事实,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这是基本要求。敢于较真,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用专业严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只有这样的判决,才会让当事人信服。
(作者:红岗区人民法院法官 袁嘉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