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银行卡获利?获罪!
- 豫法阳光
- 2024-08-23 15:06:08
豫法说法 【出借银行卡获利?获罪!】违法犯罪的是他我只是出借银行卡咋也有罪?且看以下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被告人花某在明知他人将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将自己实名注册的四张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四张银行卡共计单向转账资金290万余元,被告人花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花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花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花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该院依法判处花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帮信罪最常见的形式就是帮助犯罪团伙非法买卖手机卡、银行卡,然后提供转账、提取现金等服务。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要增强法律意识,不参与、不支持任何形式的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切勿因人情、贪图小利等原因,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等提供给他人使用,成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被告人花某在明知他人将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将自己实名注册的四张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四张银行卡共计单向转账资金290万余元,被告人花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花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花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花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该院依法判处花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帮信罪最常见的形式就是帮助犯罪团伙非法买卖手机卡、银行卡,然后提供转账、提取现金等服务。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要增强法律意识,不参与、不支持任何形式的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切勿因人情、贪图小利等原因,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等提供给他人使用,成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