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上网课被恶意骚扰导致猝死一案...
- 张忆安-龙战于野
- 2024-08-21 03:57:30
教师上网课被恶意骚扰导致猝死一案,最终处罚结果以两名成年案犯被行政拘留,其他涉案者罚款、道歉告终。
一条人命,就这么轻飘飘落地了。
根据以前的报道,涉案者多次实施过这类扰乱网课秩序的行为。
如果按照《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的概念看,本案涉案者存在“追求刺激、发泄情绪”。
如果认为网络空间也是公共空间,网课也属于公共场所的话,案犯行为也符合“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其实是可以考虑按刑事犯罪追究责任的。
按照《刑法》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这个案子甚至可以从重处罚。
那么为什么最终的处罚会这么轻呢?
我是这么看的:八十、九十年代,中国曾经有过“严打”。“严打”确实起到了震慑不法、减少犯罪、稳定社会的作用,但也不可否认,“严打”期间有很多轻罪犯被处以畸重的处罚。当时司法系统中恐怕有不少年轻人对这种情况是有想法的。
三四十年过去,当年那些年轻人现在要么是司法系统的领导,要么是学校里德高望重的老师,他们的学生是正当年的中坚力量。他们做出处罚决定的时候,很可能因为当年的影响而倾向于从轻。
但问题是,现在也有年轻人。现在的年轻人看到爆网课致人死亡的只是拘留了事,会不会也有自己的想法?等到这代年轻人成长起来,会不会又倾向于重判?
法律要的应该是公正吧?民事诉讼我都已经不报什么期待了。满足要件的刑事案件要是也能“自由裁量”,那法律的尊严何在?
张忆安
一条人命,就这么轻飘飘落地了。
根据以前的报道,涉案者多次实施过这类扰乱网课秩序的行为。
如果按照《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的概念看,本案涉案者存在“追求刺激、发泄情绪”。
如果认为网络空间也是公共空间,网课也属于公共场所的话,案犯行为也符合“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其实是可以考虑按刑事犯罪追究责任的。
按照《刑法》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这个案子甚至可以从重处罚。
那么为什么最终的处罚会这么轻呢?
我是这么看的:八十、九十年代,中国曾经有过“严打”。“严打”确实起到了震慑不法、减少犯罪、稳定社会的作用,但也不可否认,“严打”期间有很多轻罪犯被处以畸重的处罚。当时司法系统中恐怕有不少年轻人对这种情况是有想法的。
三四十年过去,当年那些年轻人现在要么是司法系统的领导,要么是学校里德高望重的老师,他们的学生是正当年的中坚力量。他们做出处罚决定的时候,很可能因为当年的影响而倾向于从轻。
但问题是,现在也有年轻人。现在的年轻人看到爆网课致人死亡的只是拘留了事,会不会也有自己的想法?等到这代年轻人成长起来,会不会又倾向于重判?
法律要的应该是公正吧?民事诉讼我都已经不报什么期待了。满足要件的刑事案件要是也能“自由裁量”,那法律的尊严何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