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东方法学# 2022年第6期

  • 上海市法学会
  • 2022-12-06 18:44:07
微博学法律 戴国立《论学术自治框架下学位评价的组织法原理》选读【载东方法学 2022年第6期】

在传统法律定位上,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兼具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复合型机构。但是,这种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混同,本质上模糊了“同行评议”的基本原则。虽然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论文负有全面审查的职责,但是学位论文在进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前,已经过导师、论文评阅专家和论文答辩委员会专家的审查,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准已经有了实质性判断,因此,有必要对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作进一步明晰。笔者认为,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评定内容应当主要包括对答辩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核成绩、毕业鉴定、答辩委员会组成和答辩程序的审查,而校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定内容主要包括对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评定程序、建议授予的名单以及争议问题处理程序的审查。同时,校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对院系评定过程中存在重大分歧的学位评定问题,应当具有最终决定权。长期以来,校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功能定位上始终未能形成清晰的划分。在“同行评议”原则的约束下,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功能在于解决最贴近学术水平的评价问题,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改造为程序性和救济性的学位评价组织,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能改造为对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否决性评价的救济复审,即程序上对院系学位分委员会的决定进行复核,提高学位评定的公正性和透明性,同时对分委员会否决性决定进行复审,给予学生相应的救济权利,既有助于确立学位评价的规范体系,也在组织功能上有助于实现“同行评议”的基本定位。@中国法学会
载#东方法学# 2022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