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玉忠:劳容枝案维持原判,暴露三个程序遗憾
- 邓学平律师
- 2022-12-04 23:04:19
法治 【周玉忠:劳容枝案维持原判,暴露三个程序遗憾】
2022年11月30日,江西高院对劳容枝案进行了二审审判,维持一审死刑判决。这份6万多字的二审裁定书极为详尽,堪为裁判文书之典范。举国关注的劳容枝案走到现在,三级法院却暴露出三个遗憾。在此指出,以推动司法再上台阶。
一、二审再次采信法子英辩护人的会见笔录作为证据
二审裁定书与一审判决一样,依然采信“法子英辩护人与法子英会见笔录”,作为指控证据,以证明案发后法子英不知道殷X华死亡的事实。
检察员质证认为,此会见笔录证明法子英问辩护律师合肥案件死了几人,辩护律师告诉他其死了两个人……但无论殷X华是被法子英杀害还是被劳荣枝杀害,二人都应该对殷X华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二审裁定认为:“法子英供述殷X华系其本人杀害,与该鉴定意见不符。一审判决未认定法子英勒死殷X华,并无不当。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殷X华的死亡结果系因法子英和劳荣枝的一系列绑架行为导致,足以排除存在案外第三人介入因素的合理怀疑。”可见,此律师会见笔录实际上起到了指控劳容枝应负杀死殷X华的证明作用。
跨越二十年法子英律师会见笔录成为指控劳容枝证据是否颠覆辩护伦理?
笔者认为,所有国家的辩护律师职业伦理中,忠诚都被作为辩护律师所要承担的首要义务。律师将会见笔录提供给司法机关,履行的是侦查指控职责,这与辩护人职责背道而驰,属于“叛变”行为,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两级法院采信法子英律师会见笔录作为指控证据,将极大地冲击委托辩护的信任基础,这对于刑事诉讼制度来说将是个灾难。
二、一审未告知劳容枝审判委员会基本情况有违司法解释,也有损其行使回避申请权,二审裁定未发回重审有待商榷
辩护人提出,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审判委员会委员属于回避的对象,一审法院没有告知审委会成员的名单,也没有告知被告人及辩护人有权申请审委会委员回避,违反了回避制度。二审应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出庭检察员认为,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和辩护人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且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在一审法院官网可查询,不影响当事人及辩护人申请回避权的行使。
二审裁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辩护人所提该意见没有法律依据。”
可是,2021年《刑诉法解释》第37条明确规定“本章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根据宪法审判公开原则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第2项“庭审公开”中规定:“独任审判员、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应当公开,当事人依法有权申请回避。”该规定亦属于司法解释之列,同样应当严格遵守。《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第7条规定,“依法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宣布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并询问当事人是否对审判委员会委员申请回避。”
笔者认为,审委会基本情况公开是宪法公开审判原则的必然要求,根据生活常识和上述规定,有效行使回避申请权势必以知悉审判人员基本情况为前提,且应以当庭告知为法定形式。在网站上公开审委会成员姓名仅起补充作用且系方便公众监督之用,对于劳容枝这样被羁押的当事人来说,如何得到官网公开信息并无实践上的支撑,也就毫无意义。
三、最高法院官微转发称劳容枝为女魔头的文章,有失身份和中立
《法官行为规范》第八十四条:“(二) 在接受采访时,不发表有损司法公正的言论,不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和有关当事人进行评论”。
最高法院为最高审判机关,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其自身必须做谨言慎行理性中立的表率。其作为负死刑核准法院,后续将审理本案,更应慎之又慎。最高法院官微“女魔头”微博被转发187次,此种未审先炒抹黑,难免会对劳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造成不良影响。
吃瓜群众称劳为“女魔头”情有可原,最高法官微转发“女魔头”文章搅动舆论风潮有失身份和中立。2008年,许霆被判无期之后的重审期间,三级法院领导纷纷在不同场合就该案发表意见,一时形成轰动。法院热衷于向社会表达强烈情绪,会让人怀疑其理性。
以法庭和文书为中心,搞好司法公开实现公正是需要全民和法院的共同努力。希望后续死刑核准程序能够对上述三个遗憾予以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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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30日,江西高院对劳容枝案进行了二审审判,维持一审死刑判决。这份6万多字的二审裁定书极为详尽,堪为裁判文书之典范。举国关注的劳容枝案走到现在,三级法院却暴露出三个遗憾。在此指出,以推动司法再上台阶。
一、二审再次采信法子英辩护人的会见笔录作为证据
二审裁定书与一审判决一样,依然采信“法子英辩护人与法子英会见笔录”,作为指控证据,以证明案发后法子英不知道殷X华死亡的事实。
检察员质证认为,此会见笔录证明法子英问辩护律师合肥案件死了几人,辩护律师告诉他其死了两个人……但无论殷X华是被法子英杀害还是被劳荣枝杀害,二人都应该对殷X华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二审裁定认为:“法子英供述殷X华系其本人杀害,与该鉴定意见不符。一审判决未认定法子英勒死殷X华,并无不当。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殷X华的死亡结果系因法子英和劳荣枝的一系列绑架行为导致,足以排除存在案外第三人介入因素的合理怀疑。”可见,此律师会见笔录实际上起到了指控劳容枝应负杀死殷X华的证明作用。
跨越二十年法子英律师会见笔录成为指控劳容枝证据是否颠覆辩护伦理?
笔者认为,所有国家的辩护律师职业伦理中,忠诚都被作为辩护律师所要承担的首要义务。律师将会见笔录提供给司法机关,履行的是侦查指控职责,这与辩护人职责背道而驰,属于“叛变”行为,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两级法院采信法子英律师会见笔录作为指控证据,将极大地冲击委托辩护的信任基础,这对于刑事诉讼制度来说将是个灾难。
二、一审未告知劳容枝审判委员会基本情况有违司法解释,也有损其行使回避申请权,二审裁定未发回重审有待商榷
辩护人提出,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审判委员会委员属于回避的对象,一审法院没有告知审委会成员的名单,也没有告知被告人及辩护人有权申请审委会委员回避,违反了回避制度。二审应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出庭检察员认为,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和辩护人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且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在一审法院官网可查询,不影响当事人及辩护人申请回避权的行使。
二审裁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辩护人所提该意见没有法律依据。”
可是,2021年《刑诉法解释》第37条明确规定“本章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根据宪法审判公开原则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第2项“庭审公开”中规定:“独任审判员、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应当公开,当事人依法有权申请回避。”该规定亦属于司法解释之列,同样应当严格遵守。《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第7条规定,“依法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宣布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并询问当事人是否对审判委员会委员申请回避。”
笔者认为,审委会基本情况公开是宪法公开审判原则的必然要求,根据生活常识和上述规定,有效行使回避申请权势必以知悉审判人员基本情况为前提,且应以当庭告知为法定形式。在网站上公开审委会成员姓名仅起补充作用且系方便公众监督之用,对于劳容枝这样被羁押的当事人来说,如何得到官网公开信息并无实践上的支撑,也就毫无意义。
三、最高法院官微转发称劳容枝为女魔头的文章,有失身份和中立
《法官行为规范》第八十四条:“(二) 在接受采访时,不发表有损司法公正的言论,不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和有关当事人进行评论”。
最高法院为最高审判机关,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其自身必须做谨言慎行理性中立的表率。其作为负死刑核准法院,后续将审理本案,更应慎之又慎。最高法院官微“女魔头”微博被转发187次,此种未审先炒抹黑,难免会对劳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造成不良影响。
吃瓜群众称劳为“女魔头”情有可原,最高法官微转发“女魔头”文章搅动舆论风潮有失身份和中立。2008年,许霆被判无期之后的重审期间,三级法院领导纷纷在不同场合就该案发表意见,一时形成轰动。法院热衷于向社会表达强烈情绪,会让人怀疑其理性。
以法庭和文书为中心,搞好司法公开实现公正是需要全民和法院的共同努力。希望后续死刑核准程序能够对上述三个遗憾予以回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