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反向的案件
- 民法李劲松
- 2022-08-11 13:40:46
丈夫不愿生娃妻子起诉离婚
【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反向的案件】
1.《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2.本案的案情与司法解释的规定刚好相反,属于夫不愿生孩子。
3.但是,根据司法解释的精神,任何人的生育权都是受到保护的,而当事人的生育权不仅包括生育的自由,也包括不生育的自由。当事人不生育的自由,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丈夫的选择不构成对女方生育权的侵害。
4.不过,当事人如果因为生育权发生纠纷,导致感情破裂的,法院可以以此为由,判决准许当事人离婚。
【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反向的案件】
1.《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2.本案的案情与司法解释的规定刚好相反,属于夫不愿生孩子。
3.但是,根据司法解释的精神,任何人的生育权都是受到保护的,而当事人的生育权不仅包括生育的自由,也包括不生育的自由。当事人不生育的自由,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丈夫的选择不构成对女方生育权的侵害。
4.不过,当事人如果因为生育权发生纠纷,导致感情破裂的,法院可以以此为由,判决准许当事人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