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性骚扰行为证据不足
- 庄志明律师
- 2022-08-11 05:55:27
朱某性骚扰行为证据不足
朱某性骚扰冤案,@国是三论 打抱不平,认为应该追究周某人的虚假诉讼刑事责任……
笔者以为,此说法是理想很性感,现实很骨感,操作起来是无力感。
2021年3月,两院两部专门发布了关于虚假诉讼的司法解释《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虚假诉讼追究的衔接工作作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案件,民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当依法裁定中止诉讼,但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不影响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民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二是确立了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侦办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的公安机关与办理相关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检察院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三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检察院针对存在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已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条件以及人民法院的相应处理方式;四是为便于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虚假诉讼犯罪侦查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已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精神,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规定拷贝电子卷或者查阅、复制、摘录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卷宗,人民法院予以配合。
此外《意见》还明确,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案件有关材料前,可以先行采取罚款、拘留等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可以说,对虚假诉讼的调查、追究作了无缝对接的安排。
朱某性骚扰案件,一是敏感度高,二是朱某咖位极大。若涉嫌虚假诉讼,法院大概率作安排的,何况本案历经一审、二审,中途貌似还有中止,从时间上看,司法机构有足够的时间去调查、研究、追究,根本不会存在对虚假诉讼忽略的问题。因本案涉及隐私,很多细节法院并未披露,虚假诉讼调查、追究在这个诉讼过程中有没有启动,都是个谜。但从常理来说,就这个案件的特殊性,该启动的早已经启动了。
所以我认为,虚假诉讼问题在本事件中很难成立,或者说构成虚假诉讼的证据严重欠缺。民事诉讼的“败诉”≠虚假诉讼,这是两个概念。。。庄律说法
朱某性骚扰冤案,@国是三论 打抱不平,认为应该追究周某人的虚假诉讼刑事责任……
笔者以为,此说法是理想很性感,现实很骨感,操作起来是无力感。
2021年3月,两院两部专门发布了关于虚假诉讼的司法解释《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虚假诉讼追究的衔接工作作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案件,民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当依法裁定中止诉讼,但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不影响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民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二是确立了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侦办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的公安机关与办理相关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检察院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三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检察院针对存在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已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条件以及人民法院的相应处理方式;四是为便于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虚假诉讼犯罪侦查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已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精神,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规定拷贝电子卷或者查阅、复制、摘录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卷宗,人民法院予以配合。
此外《意见》还明确,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案件有关材料前,可以先行采取罚款、拘留等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可以说,对虚假诉讼的调查、追究作了无缝对接的安排。
朱某性骚扰案件,一是敏感度高,二是朱某咖位极大。若涉嫌虚假诉讼,法院大概率作安排的,何况本案历经一审、二审,中途貌似还有中止,从时间上看,司法机构有足够的时间去调查、研究、追究,根本不会存在对虚假诉讼忽略的问题。因本案涉及隐私,很多细节法院并未披露,虚假诉讼调查、追究在这个诉讼过程中有没有启动,都是个谜。但从常理来说,就这个案件的特殊性,该启动的早已经启动了。
所以我认为,虚假诉讼问题在本事件中很难成立,或者说构成虚假诉讼的证据严重欠缺。民事诉讼的“败诉”≠虚假诉讼,这是两个概念。。。庄律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