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岁洗碗厂女工热射病死亡
- 大风吹奏
- 2022-08-01 09:29:31
54岁洗碗厂女工热射病死亡
网友@0毕达哥斯拉0: 入职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这位大姐跟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他们之间是劳务关系。这是一个很有价值的观点。
这个问题解释需要比较多的文字,我只能单独发一个帖子。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也就是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是劳动关系的排斥条件。
(2)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所以并不必然排斥劳动关系。
(3)法律法规未禁止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此不能以达到法定年龄为理由认定不构成劳动关系。
所以,该案中的女工,只要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那么依旧与企业构成劳动关系。
(4)退一步讲,即便不构成劳动关系,也构成劳务关系,可以依据民法索要赔偿。当然那时候工伤保险基金就没有垫付义务了。
(5)补:司法实践中这个问题存在争议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判决。即使最高院内部也有不同的看法。
(6)在行政机关,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也有分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2条的规定,存在以下3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①劳动者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②劳动者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③劳动者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在用工期间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网友@0毕达哥斯拉0: 入职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这位大姐跟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他们之间是劳务关系。这是一个很有价值的观点。
这个问题解释需要比较多的文字,我只能单独发一个帖子。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也就是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是劳动关系的排斥条件。
(2)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所以并不必然排斥劳动关系。
(3)法律法规未禁止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此不能以达到法定年龄为理由认定不构成劳动关系。
所以,该案中的女工,只要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那么依旧与企业构成劳动关系。
(4)退一步讲,即便不构成劳动关系,也构成劳务关系,可以依据民法索要赔偿。当然那时候工伤保险基金就没有垫付义务了。
(5)补:司法实践中这个问题存在争议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判决。即使最高院内部也有不同的看法。
(6)在行政机关,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也有分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2条的规定,存在以下3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①劳动者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②劳动者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③劳动者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在用工期间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