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上户的“新车”,原因是…

  • 豫法阳光
  • 2022-07-29 11:55:57
案件博报【无法上户的“新车”,原因是…】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7日,原告在被告威某公司处购买一台北汽幻速S7多用途乘用车,约定购买车价款为49,000元整,在购买该车时,被告仅仅告知原告该车为国五排放标准车辆,无法正常上牌。被告威某公司在被告奥某公司处购买车辆。原告购买车辆是通过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某某介绍,双方是通过微信建立的关系,并且支付了介绍费300元,至于奥某公司与威某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原告不知情,但是在原告确定购买车辆后,原告去了瑞璞汽车小镇被告威某公司处,被告威某公司现场给原告出具了免责声明,明确告知涉案车辆是国五标准,并且要原告认可这个事实,原告在免责声明上签字确认。原告在购买车辆后,将车拖至拉萨进行上户,在原告处缴纳了购置税、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后,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在车辆登记系统时却发现该车存在“重复核对”问题,无法办理上户手续。原告认为被告在销售该车时,故意向原告隐瞒了涉案车辆曾经办理过上户的事实,致使原告购买的车辆无法办理上户手续,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民事判决: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濮阳威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二、被告濮阳威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车款49,000元;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濮阳威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北汽幻速S7汽车一辆;四、被告淇县奥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购置税损失4,336.28元。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首先要确定涉案车辆买卖合同除原告外的相对方,即原告是与谁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作为中介的被告奥某公司没有将车辆情况如实告知原告致使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

消费者对于购买汽车所交付的各项费用和项目,问清具体明细和来龙去脉,切勿糊里糊涂的交费,同时,要求经销商开具发票或单据,交易留痕,并予以保存。对于销售人员的承诺要形成书面文字,口头承诺不要轻信。(濮阳县法院 袁诚)
无法上户的“新车”,原因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