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起诉父亲搬离住宅被驳回
- 享重庆
- 2022-07-14 14:01:44
重庆一男子起诉父亲搬离住宅被驳回 近日,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李小某诉被告李某、杨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李某、杨某将涉案房屋过户给原告李小某,同时,李某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
李某、杨某原系夫妻关系,李小某是二人的婚生子。2014年6月26日,李某和杨某自愿离婚,双方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儿子李小某由男方李某直接抚养生活到成人自立,女方不承担任何费用,有探视权;李某、杨某婚后有住房一套,所有权归儿子李小某所有。现该涉案房屋登记于李某与杨某名下,2014年2月14日,该套房屋办理抵押权登记,权利人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至2016年2月16日,李某通过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归还涉案房屋贷款,注销该房屋抵押登记。
自李某与杨某离婚后,李某承担儿子李小某的生活费、学费。李某身患肺炎、高脂血等多种疾病。李某离婚后常年在广东建筑工地打工,租房居住。其过年回到荣昌后,都是与儿子李小某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2021年春节期间父子俩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李小某遂不允许父亲李某在涉案房屋中继续居住,并起诉到荣昌区法院,要求父亲李某与母亲杨某立即为其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李某反诉要求撤销该赠与合同,或是履行过户义务,但应为其设立居住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杨某达成的离婚协议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房产处理等多方面内容,构成一个整体,其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约定不同于普通的财产性赠与合同。该离婚协议是李某与杨某二人共同签订的,其中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赠与等变更身份关系后财产关系的约定,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以及道德性质,如非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得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因此,该赠与是不可撤销的。但李某体弱多病,没有专业技术和文化且日益年迈,只有涉案房屋可居住,属于需要照顾的弱势群体。李某提出为其设立居住权,虽未与李小某签订居住权合同,但是基于涉案房屋是李某与杨某二人购买的来源情况,李小某对父亲李某的法定赡养义务,以及涉案房屋是李某目前的唯一住房等理由,应通过法定方式为李某在涉案房屋上设立居住权。
法院据此判决李某、杨某将涉案房屋过户给李小某,同时,李某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李小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中国法院网)我要上同城精选
李某、杨某原系夫妻关系,李小某是二人的婚生子。2014年6月26日,李某和杨某自愿离婚,双方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儿子李小某由男方李某直接抚养生活到成人自立,女方不承担任何费用,有探视权;李某、杨某婚后有住房一套,所有权归儿子李小某所有。现该涉案房屋登记于李某与杨某名下,2014年2月14日,该套房屋办理抵押权登记,权利人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至2016年2月16日,李某通过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归还涉案房屋贷款,注销该房屋抵押登记。
自李某与杨某离婚后,李某承担儿子李小某的生活费、学费。李某身患肺炎、高脂血等多种疾病。李某离婚后常年在广东建筑工地打工,租房居住。其过年回到荣昌后,都是与儿子李小某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2021年春节期间父子俩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李小某遂不允许父亲李某在涉案房屋中继续居住,并起诉到荣昌区法院,要求父亲李某与母亲杨某立即为其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李某反诉要求撤销该赠与合同,或是履行过户义务,但应为其设立居住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杨某达成的离婚协议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房产处理等多方面内容,构成一个整体,其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约定不同于普通的财产性赠与合同。该离婚协议是李某与杨某二人共同签订的,其中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赠与等变更身份关系后财产关系的约定,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以及道德性质,如非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得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因此,该赠与是不可撤销的。但李某体弱多病,没有专业技术和文化且日益年迈,只有涉案房屋可居住,属于需要照顾的弱势群体。李某提出为其设立居住权,虽未与李小某签订居住权合同,但是基于涉案房屋是李某与杨某二人购买的来源情况,李小某对父亲李某的法定赡养义务,以及涉案房屋是李某目前的唯一住房等理由,应通过法定方式为李某在涉案房屋上设立居住权。
法院据此判决李某、杨某将涉案房屋过户给李小某,同时,李某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李小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中国法院网)我要上同城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