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申诉状 控告人:董保录,男,汉族,1970年02月01日

  • 天水保录
  • 2022-06-22 17:19:17

 

控告申诉状

 

控告人:董保录,男,汉族,1970年02月01日,620524197002010030,

农民,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城关镇君山村4组28号,15378827608。

控告对象:甘肃省武山县县政府;甘肃省武山县检察院;甘肃省武山县公安局;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

控告请求:

1. 控告甘肃省武山县县政府、武山县公安局、武山县检察院、武山县人民法院在杜武强诈骗一案中玩忽职守、渎职不作为,致使23名受害人遭受101.98万元的巨大经济损失。

2. 依法追究甘肃省武山县县政府、武山县检察院、武山县人民法院的法律责任,追缴并补偿董保录39.2万元经济损失及相应的误工费。

事实与理由:

由于甘肃省武山县县政府、武山县检察院内部监查不力,导致检察院盖有本单位公章的职工工资花名册外流,沦为其职员杜武强的诈骗工具。

杜武强在2016年01月——2016年12月期间,充分利用武山县检察院盖有本单位公章的职工工资花名册、本人工作证和反贪局干部身份,以给检察院会计倒账用以发放工资、给本人买房和买铺面、为其母亲治病等为由,联合其姐姐杜红莲分多次从控告人董保录手中骗取39.2万元(有相应证据为证)。

2017年01月01日,鉴于杜武强无意偿还相应借款且索要无果遂向武山县公安局报案并向武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武山县公安局和武山县人民法院均不予以立案,玩忽职守、渎职、不作为。

董保录在投诉无门的情况下,于2017年04月10日到北京相关部门投诉,2017年04月27日武山县人民法院和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以杜武强涉嫌经济犯罪为由,驳回原告董保录的民事诉讼。原告董保录投诉并被相关部门受理后,武山县公安局于2017年05月03日出具信访答复意见书,声称于2017年04月10日已将犯罪嫌疑人杜武强抓获并刑事拘留,2017年04月13日以杜武强患有艾滋病为由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间接导致杜武强将101.98万元转移,造成23人受害人的巨大经济损失。武山县检察院监管不力导致财务资料流失,沦为其职工杜武强的犯罪工具,引发此诈骗案件的发生。

2018年07月24日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未经公开审理、宣判,下发(2018)甘0503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杜武强诈骗罪并处以有期徒刑11年。

原告董保录两年来不断向有关部门申诉、反映实情。但是相关部门只是敷衍、推诿,不予解决。

综上所述,甘肃省武山县县政府、武山县公安局、武山县检察院、武山县人民法院不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违法者逍遥法外,受害人投诉无门。武山县县政府作为其他三家单位的主管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恳请党中央相关领导对涉嫌官员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彻查,追究其法律责任。

此致

 

      控告人:董 保 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