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我市召开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情况新闻发布会,市医疗保障局通报《黄石市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情况。
落实政策衔接要求 确保医保脱贫成果稳固持续
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以来,我市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委工作要求,市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实施办法》,在总结运用医保脱贫攻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细化实化省级政策衔接要求,按照有序调整、平稳过渡,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分类管理、分层保障工作原则,坚持“7稳、6调、3增”的总体内容框架,确保医保脱贫成果更加稳固、成效可持续。
今年元月1日起,我市执行《实施办法》。截至5月底,我市全市农村低收入人口住院1.74万余人次,总费用1.19亿元,政策范围内费用1.05亿元,基本医保报销7163.31万元,大病保险报销864.29万元,医疗救助报销2227.53万元;门诊特殊慢性病就诊2.57万人次,总费用3318.42万元,政策范围内费用3187.99万元,基本医保报销2380.43万元,大病保险报销190.19万元,医疗救助报销545.45万元,实际报销比93.9%,待遇保持总体稳定。
为做好制度衔接,大冶市、阳新县将脱贫攻坚期内健康扶贫“四位一体”工作机制有序调整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并将脱贫攻坚期内开展的财政兜底或其它补充医疗保障措施资金统一并入医疗救助基金。
落实医保帮扶措施 防止稳定脱贫人口因病返贫
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对稳定脱贫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参保资助渐退政策,2022年、2023年、2024年分别按不低于当地2021年个人缴费资助标准的80%、50%、30%给予定额资助,首先确保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在集中缴费期内缴费并给予资助,保证其纳入基本医保的保障范围。
医保部门将稳定脱贫人口等重点人群当年累计发生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人员纳入因病返贫预警范围,每月定期推送给乡村振兴和民政部门,对于经两部门按程序核准身份的对象,医保部门及时跟进落实医疗保障帮扶措施。
同时,《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各县(市、区)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对于稳定脱贫人口等重点人群因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经乡村振兴、民政部门认定为农村低收人口的,其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救助,防止因病返贫致贫。
加大农村低收入人口救助 基本医疗救助年度最高6万元
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医疗救助是进一步减轻特困、低保等农村低收入人口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保障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负担的制度安排,包括基本救助和倾斜救助两个方面。
基本救助方面,农村低收入人口规范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其中:特困人员,不设起付线,救助范围内费用救助比例为100%;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不设起付线,救助范围内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部分救助比例为70%,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救助比例为75%;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的医疗救助起付线为1500元,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部分救助比例为65%,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救助比例为70%。年度救助限额为6万元,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倾斜救助方面,农村低收入人口规范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还可以享受倾斜救助。倾斜救助起付标准为5000元,年度限额原则上为5万元。在年度限额内,特困人员的救助比例为100%;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的救助比例为90%;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的救助比例为85%。